注意券商自有资金的比率
按照证监会新的集合理财办法规定,券商可以用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性投资理财计划,如果集合理财出现亏损,可以先由券商的这部分资金来对其他委托人的本金和收益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在运作水平相似的情况下,哪家集合理财参与的自有资金越多,哪家的稳妥性就相对越高。比如,集合理财产品中,有的券商自身认购比率为3%,有的为10%,相对来说,选取后者理财计划的本金和收益会更有保障。因此,同样情况下,投资者应尽量选择券商自有资金参与比率较高的集合理财计划。
注意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
按投资范围划分,集合理财分为限定性集合理财和非限定性集合理财,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新股发行、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投资等信用度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股票、股票型等风险类产品的比率一般不超过20%。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管理方和投资者约定,一般投资于二级市场的股票等风险性、高收益产品。因此,追求收益的投资者可以选择非限定型的集合理财产品,力求稳妥的投资者则可以选择限定性集合理财产品。
注意理财产品的灵活性
集合理财产品在运作过程中,无法通过交易、转让的方式提前收回投资,如果需要变现只能等到该产品进入开放期。虽然很多券商在发行时承诺“投资者可以在开放期内随时赎回”,但他们所说的开放期是指理财产品达到一定收益或持有一定之后,假如其收益一直达不到,“随时赎回”就成了一张空头支票。另外,集合理财的中途退出要缴纳手续费,如招商证券宝集合理财计划规定,退出费率最高1.0%,持有两年半以上方免收退出费,这就要求投资者必须对所购买集合理财产品的灵活性作必要的了解,一般应做好两年以上的投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