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教育储蓄一直免征利息税。1999年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利息税以来,对教育储蓄的免税管理一直是利息税征管的薄弱环节。为了逃利息税,储户在储蓄机构多头开户、用虚假或不合格的证件开户现象严重。许多储户存款并非用于子女读书,有的储户甚至根本没有子女读书,也都一样以“教育储藏”名义存款。部分储蓄机构甚至为完成储蓄任务而以教育储蓄的名义进行揽储,对国家金融和税收秩序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教育储蓄”已成为偷逃国家税收的漏洞。
针对证明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办法》规定,教育储蓄到期前,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由学校到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证明”一式三联,分别由学校留存、提供给储蓄机构、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和“证明”支取本息,储蓄机构应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免税优惠,并在“证明”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