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谈谈诉讼实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举个例子:赵某是一个沙发厂的,由于生意不好做,白某开始变着法拖欠货款。后赵某多次找他催要,白某是能躲就躲,想方设法藏起来不见面。赵某看到手中有的欠条太长,担心再催要不回来,想告状却过了时效,于是他给白某发了一封催款函,并把函件存根和邮局的收据都留下了。但后来在诉讼中,白某却说他没有收到过催款函。
在赵某、白某的这个纠纷中,赵某是权利人(债权人),白某是义务人(债务人)。法律规定追讨欠款的诉讼时效为2年,假设赵某与白某约定在2004年12月31日清偿债务,但白某没有履行协议,那么如果赵某想提起诉讼——也就是行使其作为权利人的权利——就必须赶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否则就超过了“诉讼时效”。
那什么又是“诉讼时效中断”呢?上述赵某与白某的纠纷,该债权纠纷之诉讼时效应该始于2004年12月31日而终于2006年12月31日,如果赵某在2005年8月3日给白某发了一封催款函,向白某(义务人)主张了权利,催促其还款,那么该纠纷的诉讼时效自2005年8月3日起中断,自2005年8月4日开始,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其次是否以债务人收到为要件,认定催款通知书产生中断时效的证据效力呢?
从当前各个法院的判决情况看,绝大多数法院采用的是投邮主义观点。也就是以债权人寄出催款函件为准。
律师建议:
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律师给广大债权人几条建议:
第一,寄发催款通知书最好由律师见证或者请公证机关的公证人员公证寄发行为、催款通知书所要送达的对象以及催款通知的内容。
第二,除了采用催款通知书这种方式之外,录音、对账、签订还款协议、对方部分还款等都可以成为联结诉讼时效的手段。因此,建议债权人(1)要勤对账,也就是双方对应收款、已收款、下余款进行核对,形成书面材料或由对方财务盖章,从而一方面进一步明确债权,另一方面又可将时效中断。(2)对无法或拒绝对账的,则要重视催款通知书的使用,催款通知书最好以特快专递方式来证明己方已经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