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小组认为,合同中规定不得提前还款的条款应当被认定无效,应准许借款人提前还款,但同时应当注意对金融机构适当“补偿”。《指导意见》具体表述为:“借款人提前还款,金融机构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期内利息的,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以1个月为限;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提前还款需支付合同期内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计算利息。”
“仅从字面上讲,‘违约金’和‘补偿’表达了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最终实际收取的费用可能是不相上下的。”省高院民二庭副庭长王建平说,“双方签订协议,应当贯彻合同自由的原则;而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事先约定进行变更或者修改,也是合同一方应当受到保护的权利。”按照法官的观点,《指导意见》之所以这样表述,一方面是保障贷款买房人提前解除合约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保护了银行放贷人因合同提前终止取得合理补偿的权利。
王建平还特别强调,合同中对于提前还款禁止性的约定有悖于“市场诚信”的原则。“借款人赖账不还是不讲诚信的违约行为,但是借款人提前还款毕竟不同于赖账不还。”
出席昨日会议的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金融研究处副处长张铁强,对《指导意见》的措辞表示了赞同。他说,借款人提前还贷,一方面打乱了银行的贷款使用,另一方面也确实影响了银行贷款方的既定收益。事实上,在借款人还贷到银行再放贷这段中,银行还要付出调查、分析和评估等无法避免的成本。因此银行有理由获得一定的补偿。“但如果银行以收取违约金的形式作为对提前还贷人的惩罚,是不太妥当的”,张铁强说,“违约惩罚在法理上的依据不够充足,听起来也难以被人接受。”
另据记者了解,除了明确提出“违约金”这一说法的几家银行,其他银行也在事实上对提前还款人收取一定费用———这一费用基本上都以利息的形式出现。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法务部某负责人告诉记者,建设银行要求提前还款人提前一个月将自己的意愿通知银行,而在最终办结所有手续的1个月,按揭部分的利息仍然计算。这位负责人将这笔费用称为“在合理缓冲内、按照正常标准计算的利息。”
事件回放
中国银行总行日前下发的文件,将“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的权力下放各级分行。中行四川分行据此而制定了“提前还款金额×月贷款利率”收缴违约金的方法,月贷款利率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个人住房年贷款利率÷12”。
广东国有银行表态
工行广东省分行:未考虑收违约金
工行广东省分行目前对提前还贷没有收取违约金。据悉,该行的个人消费贷款资产质量较好,目前提前还贷者也不多。特别是央行提高住房贷款利息后,提前还款者没有明显的增加。因此,目前尚未考虑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的问题。
农业银行:按合同应收,实际未收
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称,一直以来,农行的住房按揭合同文本内容均有“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一项。收取的违约金额=提前还款额×提前还款日的执行月利率。但据了解,自农行推出住房贷款业务以来,都没有向消费者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
对此,农行广东省分行解释,借贷合同文本有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而没有收取,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省的住房贷款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对农行来说,该项业务还必须大力加以培育和发展。因而必须采取宽松一点的优惠政策,才能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中行广东省分行:履行合同,继续收
真正履行合同,向提前还贷者收取违约金。据了解,该行的贷款合同中,有收取违约金一项,但曾一度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在部分楼盘促销期间了收取违约金的权利。今年来,该行按贷款合同办事,继续收取违约金。
中行广东省分行有关人士强调,银行对提前还贷的客户收取一定的补偿金是在政策和合同允许的范围之内,并且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